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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合申请人:
已收到香港公司聘用通知,并由公司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工作签证的人士
已在香港注册公司,并以股东身份需要发展公司业务及担任公司职务为由,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工作签证的人士
政策特点/优势:
用于引进香港本地无法找到的人才;申请人必须先获得香港雇主的工作邀请
自雇人才,即在香港开设自己的公司,可以通过公司雇用自己来申请香港签证
批准率更高(88%),处理时间更短(最短1-3个月)